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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经营境内和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设立审批业务手册

2018年经营境内和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设立审批业务手册

为规范经营境内和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的设立审批,促进旅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业务手册。本手册适用于2018年期间申请设立经营境内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的审批工作。

一、 审批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2.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3.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
  4.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 设立条件
申请设立经营境内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申请者需拥有或租用期限不少于一年的营业用房,并能提供相应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2. 有必要的营业设施:包括至少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传真机、复印机、联网计算机等办公设备。
  3. 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
  4. 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 拥有持有国家规定的资格证书的旅行社总经理1名、部门经理至少3名(计调、外联、接待等)。
  • 拥有不少于3名与旅行社签订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持有导游证的导游人员。
  1. 依法缴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经营境内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人民币,或者依法提交银行担保。

三、 申请材料
申请人需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均需提供原件核对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1. 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企业形式、投资者、投资额和出资方式,以及联系人、联系电话和通信地址。
  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
  4. 经营场所证明:房产证明或不少于一年的租赁合同及出租方产权证明。
  5. 营业设施、设备证明或说明。
  6. 旅行社章程。
  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8. 旅行社经理、计调、外联、接待等主要管理人员的履历表、身份证明及资格证书。
  9. 导游人员的劳动合同、导游证复印件及身份证明。
  10. 指定银行出具的质量保证金存款证明或银行担保文件(可在获得许可后提交,但为审批必要条件)。
  11. 法律、行政法规和旅游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 审批流程

  1. 申请受理:申请人向所在地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 材料审核与现场核查:旅游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书面审核,并可根据需要指派至少2名工作人员对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管理人员等进行现场核查。
  3. 审批决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 公告与备案:许可决定作出后,旅游主管部门将向社会公告,并按规定报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5. 后续手续:申请人凭《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取得许可证后3个工作日内缴存质量保证金或提交银行担保。

五、 注意事项

  1. 申请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
  2.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旅行社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原许可的旅游主管部门申请换发。
  3. 旅行社设立后,应依法经营,规范服务,购买旅行社责任保险,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
  4. 旅游主管部门将依法对旅行社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原许可的旅游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5. 本手册所述审批要求及标准以2018年有效法律法规为准,如有更新,以最新规定为准。

六、 附则
本手册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在2018年度内指导相关审批工作。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本手册及国家法律法规开展审批,确保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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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2-27 21:5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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